信托可被形容為某人(財產授予人)將一筆金錢(信托資產)交予另一位人士(受托人),依照合約(信托契據)的條款為某些人士(受益人)保管該筆資產的法律關系。
信托的概念起源于英國:在中世紀時代,貴族將他們的財產交托其他人保管,讓家人在貴族參與圣戰時仍能獲得保障。由于這概念在計劃家庭事項上被證實非常有用,所以沿用至今。漸漸在英國出現很多有關信托行政上的法律。有關信托的法律亦存在于其他曾受英國殖民的國家,例如:香港、新西蘭、新加坡等。但一些國家,如瑞士則沒有類似的概念。
最簡單的信托存在于公司的股東代名人和實際擁有人之間。例如,在這個安排下唐小姐答應為其哥哥唐先生持有匯豐銀行的股票。唐小姐就會是股票的登記持有人,但她必須將所有股息、以至以后將股票出售的收益交回給唐先生。
什么是離岸信托
離岸信托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與信托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托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客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而選擇設立離岸信托。
信托基本要素
信托必須有以下四項基本要素 :
l 信托資產必須是可確認的
l 受托人必須持有信托資產的法律擁有權
l 信托的成立目的及信托資產的行政條款必須明確
l 受益人必須是可確認的
信托成立目的
信托的最大好處是它的靈活性。信托可就情況及個人需要用于不同的范圍,所以,大多數高資產人士為了達到以下的目的,將他們的資產轉移到信托。
規劃移民
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轄區向其居民就世界各地的收入征收稅款,成立信托在大多數情況下可避免繳交有關的稅款。在加拿大,已經有為信托而成立的特別法例。
遺囑認證
由于信托擁有的資產不受財產授予人逝世的影響,可節省因資產估值、申請遺囑認證、以至遺產稅繳付的有關法律、會計及估值等龐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