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本工作方法(之十三)——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方法
更新時間: 2012-08-09 瀏覽次數: 2230
凡屬重大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然后由領導成員按照各自的分工具體執行,通過共同努力完成黨委工作的任務的方法。《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這個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是黨的群眾路線在領導方法上的運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反復強調:各級黨委要真正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要明確哪些問題應當由集體討論,哪些問題應當由個人負責。重大問題一定要由集體討論和決定。決定時,要嚴格實行少數服從多數,不能由個人說了算,集體決定了的事情,就要分頭去辦,各負其責,決不能互相推諉,失職者要追究責任。正確運用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方法,有利于黨委依靠集體的智慧和經驗,做出符合實際的決定,實施正確的領導;有利于防止“家長制”、“一言堂”、個人專斷現象的發生;有利于充分發揮黨委每個成員的積極性和自身優勢,創造性地實施具體領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務;有利于更好地培養、鍛煉和準確地識別干部。
集體領導,是指在黨的領導工作中,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調動和處理,有關群眾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當由黨委集體討論的問題,都必須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后作出決定,決不能由個人說了算。凡需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一般應先出“安民告示”,讓與會者充分準備意見。黨委討論重大問題要嚴肅認真,有明確態度,不能含含糊糊,要實行表決制度,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在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時,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報告,請求裁決。這樣,既可以保護少數人的正確意見,又有利于使黨組織作出的決定真正代表黨組織成員的大多數,保證黨的團結和黨的工作順利開展。個人分工負責,就是要求黨委每個成員都要對自己所分管的那部分工作負起責任來,這里,分工負責是以集體決定為前提的。分工不是分家,而是指在集體討論、集體決定后,由分管的個人去實施,去執行集體的意見。既不能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見就在分工執行時違背集體決議。
運用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方法,應注意幾點:第一,所有重大問題必須集體決策,但不要事無巨細,防止挫傷分管同志的積極性;第二,個人負責不專斷,防止架空集體領導;第三,主要領導要民主,防止和克服“家長制”、“一言堂”現象;第四,建立并嚴格執行制度,落實責任,防止在執行集體決策時各行其是或推諉扯皮現象發生。總之,只有正確地把集體領導同個人分工負責結合起來,在集體領導下,做到事有人管,人有專責,才能充分發揮每個領導成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各級黨委的領導正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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