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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縣以上地方黨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統籌負責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非公有制企業相對集中的各類開發區(園區),應設立企業黨委或綜合黨委,負責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意見》指出,努力實現職工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有黨員;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企業,實現黨的組織覆蓋;因條件暫不具備尚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實現黨的工作覆蓋。加大在非公有制企業生產一線職工、專業技術骨干及經營管理人員中發展黨員的工作力度,重視在農民工中發展黨員,注意培養發展符合條件的企業出資人入黨。企業規模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出資人,可由縣以上黨組織做好教育、引導和培養工作。
《意見》指出,要加強以黨組織書記為重點的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黨組織書記一般從企業內部選舉產生,注意從生產、經營、管理骨干中推薦人選,也可從黨政機關干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黨務工作者和復轉軍人、大學生“村官”中推薦人選,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黨務工作人才,再通過黨內選舉程序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