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日前印發《關于推進和規范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2000年10月30日,國家電力公司轉發了此文,要求各單位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經貿委在《關于推進和規范縣供電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發[1999]2號文件精神,推進和規范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供電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農村電力市場秩序,減輕農民用電負擔,提高縣供電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農村電氣化事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縣供電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要堅持縣為實體、一縣一公司和縣鄉(鎮)電力一體化管理的原則,原則上一縣一個供電營業區。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經貿委批復的農村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二、直供直管縣供電企業和上劃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縣供電企業,要改革為省電力公司的子公司。國家電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試點工作,年內要完成試點縣的改革,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開直供直管縣供電企業的改革工作。
三、躉售縣供電企業在上劃直接管理過程中,省電力公司要規范運作,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進行財務并賬和統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電力企業要創造條件,積極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員,共同處理好債權、債務。與電網建設無關的債權、債務,由當地政府負責處理。
四、躉售縣供電企業由省電力公司代管的,應按照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電力公司關于躉售縣供電企業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廳電力[1999]103號)要求進行規范代管,要注意防止重代管、輕管理的問題發生。
五、縣供電企業的代管是一種過渡形式。代管期間,當地政府和省電力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盡快進行公司制改革。具備條件的躉售縣供電企業,也可直接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躉售縣供電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時,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關于農村電力體制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規范操作。公司組建后,繼續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躉售縣的政策。
七、縣供電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時,要對有關債權、債務核實界定,做到產權清晰。具體出資比例,由出資各方商定。公司組建時,出資各方的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到位。對分流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要妥善安置,以維護社會穩定。
八、公司的出資,可以是投入該縣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的資本金、所屬電網現有生產經營性資產或貨幣。銀行貸款不能作為出資。資產評估工作應由股東各方協商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九、投資各方無償占用的土地不作為股東出資。無償上劃的鄉鎮電管站資產、農村集體電力資產不作為出資,但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進行管理。用戶的專用變壓器及線路、國家明令規定淘汰或報廢的供電設備、非生產性設施等不納入評估范圍。
十、縣供電企業為政府和其他財政撥款單位向銀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財政撥款單位無力歸還的,并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圍并沖抵代表該縣政府出資方的出資額;提供的借款擔保,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為此出具承諾函,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擔保責任受到損失的,相應沖抵代表該縣政府出資方的出資額。同時對一些效益好的企業提供的擔保應相應取得反擔保。
十一、自供自管縣應按國務院國發[1999]2號文件精神,因地因網制宜進行改革。省電力公司可以通過參股、入股等方式,與自供自管縣供電企業相互配合,共同創造條件,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廠網分開后的小水電站,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合理的上網電量和電價,保證其合理收益。
十二、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組建后,出資各方要嚴格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變觀念,改變工作方式,規范運作,避免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直接行政干預和多頭管理。
十三、縣供電企業要加強管理,牢固樹立“人民電業為人民”的服務意識,堅持“電力為農村、為農民、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宗旨。
十四、各省可以根據此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國家電力公司在轉發國經貿電力[2000]971號文件的通知中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直供直管縣和上劃省電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縣供電企業要加快改革為省電力公司子公司的步伐,年內完成試點縣的改革任務,爭取在近期內使直管縣的改革有較大突破。躉售縣供電企業由省電力公司代管的,要盡快進行股份制改革。對于縣供電企業股份制改革工作,各省電力公司要制訂出工作計劃,于11月20日前報國電公司農電工作部。要處理好縣供電企業股份制改革工作中的各種關系。加強縣供電企業的管理工作,牢固樹立“人民電業為人民”的服務意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抓好縣供電企業股份制改革工作,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國電公司農電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