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信息產品部、國家內貿局、國家冶金局、國家建材局、國家機械局、國家化工局、國家有色局、國家煤炭局、國家紡織局:
為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頒布的《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我們制定了《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國家計委反映。附: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根據《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及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據《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測定發布行業平均成本的工業品。
第三條 當企業以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業平均成本價格銷售工業品,受到有關單位和個人舉報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立案調查并依據本辦法組織進行該工業品成本認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品成本是指企業生產、銷售該工業品發生的相關單位成本費用。生產企業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應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該產品而產生的銷售稅金和附加。經銷企業的成本包括該工業品單位進價和應分攤的單位運雜費以及應納價內稅。
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認定機構。
第六條 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認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成本認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二、成本認定遵循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按照實際成本認定。生產費用歸集和分配時,直接費用直接計入成本核算對象,間接費用按規定的標準或一定的比例分攤計入成本核算對象。企業成本計算及分攤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間接費用的分配標準確定后,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
三、成本認定時,一般承認在國家規定的折舊提取范圍內產生的折舊成本差異。但以下情況造成的成本差異不予承認,應在成本認定時追加:
(一)企業折舊率低于國家規定的低限折舊率造成的成本差異;
(二)企業因享受特殊優惠政策造成的成本差異;
(三)企業未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核算,期間費用應提未提、應攤未攤造成的成本差異;
(四)企業采取不正當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成本差異。
四、成本認定時,生產企業按上月成本為確認依據,必要時可根據情況考核企業以前的成本;經銷企業按當批商品的實際發生成本為確認依據。
第七條 生產企業單位完全成本按以下規定核算:
一、制造成本以企業成本報表中對應品種、規模的準確、真實、可靠的數據為依據。
二、期間費用分配。首先計算出當期期間費用(扣除特定產品銷售費用)與全部工產品總制造成本(或總制造工時)的比率,作為分攤系數。其次,用分攤系數分別乘對應品種、規模的單位制造成本(或單位制造工時),確定該產品應分攤的期間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一)該產品應分攤的單位期間費用=該產品單位制造成本(單位制造工時)*分攤系數
(二)分攤系數=當期全部期間費用(扣除特定產品銷售費用)/當期全部完工產品總制造成本(總制造工時)
三、銷售稅金及附加的分配,首先根據損益表中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和銷售收入,計算出銷售稅金及附加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作為分攤系數。其次,用分攤系數乘以對應品種、規格的銷售價格,作為應分攤的單位銷售稅金及附加。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該產品應分攤的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該產品單位售價*分攤系數
(二)分攤系數=當期全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當期全部產品銷售收入之和。
第八條 經銷企業成本按進貨價格與相應發生的運雜費及應納價內稅之和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某商品單位成本=該商品單位進價+該商品應分攤的單位運雜費+該商品應納價內稅
二、該商品應分攤的運雜費=該商品單位進價*分攤系數
三、分攤系數=本次采購發生的全部運雜費/本次采購全部商品進價之和
第九條 低價傾銷工業品的成本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以低于發布行業平均成本的價格銷售,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受到有關單位和個人舉報的涉嫌低價傾銷行為要及時立案。
二、涉嫌低價傾銷案件立案后,需要進行成本調查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直接進行成本調查,也可委托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 中介機構進行成本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真實、可靠數據,認定企業成本。在核實確認的基礎上,出具成本認定報告。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核成本認定報告基礎上,做出被調查企業是否低價傾銷的判定,確屬低價傾銷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如被調查企業提供資料不全,使成本認定難以進行,或短期內難以核定其成本,但企業的降價行為己明顯對市場秩序和國民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嚴重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利益,必須及時制止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臨時采取直接依據行業平均成本和合理下浮幅度的辦法認定其是否為低價傾銷行為。行業平均成本下浮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場狀況、行業先進生產水平等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